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的协作机制。

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野生动物疫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相关信息,并按照各自职责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