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以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