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成员单位考核制度。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民政、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