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以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