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农村居民是指户籍所在地在乡村的人员。

本条例第二章规定的生育子女数是指夫妻双方共同生育、送养子女的存活数。

本条例假期所称的"日",除产假以外,均指工作日,不含法定休假日。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