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拒绝、阻碍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