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计划生育服务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