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计划生育服务第十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服务,提高公民生殖健康水平。落实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在全省实施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所需经费由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负担;欠发达地区和边远地区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现有资金渠道予以适当补助。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