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受术者本人同意并保障受术者的安全。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