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计划生育服务第十七条有效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受术者本人同意并保障受术者的安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