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方式,依法处理有关投诉举报。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