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教育。

学校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法治宣传教育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应当开展电动自行车文明出行、交通和消防安全公益宣传。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