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一)醉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以及麻醉药品后驾驶;(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三)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四)出借、出租或者非法转让电动自行车的号牌。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收缴号牌。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