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道行驶或者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三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