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道路通行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维修的监督管理和电动自行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电动自行车停放场地以及充电设施配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加强物业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充电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教育、城市管理、交通、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