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车辆号牌,撤销登记,并处五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