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过渡期满后仍驾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