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指出其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