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三条有效鼓励单位和居民小区采取技术防范措施防止电动自行车在楼梯间等公共区域停放、充电。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