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建筑内的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或者充电;

(二)在人员密集场所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三)圈占、遮挡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或妨碍消防车通道;

(四)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电线和插座充电;

(五)使用老化、破损的蓄电池、充电器、插座;

(六)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管理者、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等有权予以劝阻、制止;不听劝阻、制止的,可以向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