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公共场所、单位和居民住宅区的管理者负责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秩序和充电安全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违规停放、充电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