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八条有效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有序停放;在未设定停车地点停车的,不得占用盲道、人行道,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