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九条有效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公共区域合理设置停放点位、充电设施,引导驾驶人有序停放、充电;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将互联网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纳入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上述规划预留建设用地。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