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公共区域合理设置停放点位、充电设施,引导驾驶人有序停放、充电;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将互联网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纳入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上述规划预留建设用地。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