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通行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驾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驾驶时接听浏览电子通讯工具或者手离车把、手中持物;(二)醉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以及麻醉药品后驾驶;(三)牵引动物;(四)驾驶拼装、改装、加装影响安全的装置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