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通行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电动自行车上装载物的,高度自地面起不得超出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不得遗撒、飘散载运物。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