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熟悉车辆性能,掌握驾驶技术,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二)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佩戴符合安全质量标准的头盔;

(三)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时速不得超过二十五公里;

(四)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协管员引导;

(五)遇红灯时,在车行道停止线或者待驶(转)区内依次等候;

(六)转弯前注意观察、减速慢行,转弯时让直行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七)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

(八)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雾、霾、沙尘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开启照明灯光,减速慢行;

(九)法律、法规关于电动自行车道路通行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