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登记管理第二十条有效电动自行车号牌丢失或者损毁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自丢失或者损毁之日起五日内,向原注册登记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