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登记管理第十九条有效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在所有权转移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注册登记部门办理登记。过渡期备案管理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