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在所有权转移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注册登记部门办理登记。

过渡期备案管理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