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登记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一)因车辆毁坏、灭失、报废等原因不再使用的;(二)因质量问题退车的;(三)需要注销的其他情形。过渡期备案管理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过渡期限届满,号牌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注销。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