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

(一)因车辆毁坏、灭失、报废等原因不再使用的;

(二)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三)需要注销的其他情形。

过渡期备案管理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过渡期限届满,号牌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注销。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