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车辆指定位置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保证号牌清晰完整。使用电动自行车号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故意污损、遮挡号牌;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

(三)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

(四)出借、出租或者非法转让电动自行车的号牌。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