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登记管理第十八条有效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车辆指定位置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保证号牌清晰完整。使用电动自行车号牌,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故意污损、遮挡号牌;(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三)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四)出借、出租或者非法转让电动自行车的号牌。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