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销售、维修与回收第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拼装电动自行车;(二)改装电动自行车的动力装置和限速装置;(三)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车篷、伞具、座位(儿童安全座椅除外)、车厢、支架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四)改装、加装高强度照明装置、反光装置、高分贝喇叭、音响等影响通行安全的设备;(五)改变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六)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