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销售、维修与回收第十三条有效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应当按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有关规定处置,不得随意丢弃。电动自行车蓄电池销售者应当提供废旧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并交由符合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