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应当按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有关规定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电动自行车蓄电池销售者应当提供废旧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并交由符合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