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销售、维修与回收第十一条有效电动自行车维修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使用质量检验合格、符合相应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零配件;(二)维修或者更换的电动机符合原车出厂设置的额定功率,在发票中载明更换的电动机编码;(三)维修或者更换的蓄电池符合原车出厂设置的额定电压和规定电流;(四)法律、法规关于电动自行车维修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