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整治与利用第四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并推广采用粉碎还田、造肥还田、过腹还田等方式进行秸秆还田,提高地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省人民政府划定的禁烧区域内、限定的时限外,露天焚烧秸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