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并推广采用粉碎还田、造肥还田、过腹还田等方式进行秸秆还田,提高地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省人民政府划定的禁烧区域内、限定的时限外,露天焚烧秸秆。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