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耕地质量建设、监测评价、耕地质量等级、测土配方施肥、耕地污染源普查、耕地退化治理等技术标准和规程,指导并规范耕地使用和质量保护。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耕地质量保护技术示范与推广。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