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易造成地力下降和耕地污染的农业投入品使用数量,预防并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