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耕地质量建设、监测评价、耕地质量等级、测土配方施肥、耕地污染源普查、耕地退化治理等技术标准和规程,指导并规范耕地使用和质量保护。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耕地质量保护技术示范与推广。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