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耕地使用者测土配方施肥,因地制宜采取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深松深耕、轮作休耕等耕地保护措施。鼓励使用节水灌溉设施,推广水肥一体化等技术,提高耕地肥力。

市、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建立测土配方施肥数据库,制定测土配方施肥方案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