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耕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耕地保护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耕地的义务,对破坏耕地的行为有进行制止和举报的权利。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