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耕地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技术推广的科研支持和资金投入;对采取措施提高耕地质量的,给予相应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