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定型鉴定、型式批准或者样机试验。

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定型鉴定,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应当经省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计量器具新产品的样机试验,由省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