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固定的场所从事经营,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设施、检验条件、技术人员等,并满足安全要求。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