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计量条例/第三章 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第八条有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固定的场所从事经营,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设施、检验条件、技术人员等,并满足安全要求。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