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计量条例/第二章 计量单位的使用第七条有效出口商品的计量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使用;合同中无计量单位约定的,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