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计量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法律、法规已规定由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