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计量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计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封存的计量器具和登记保存的其他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计量器具和其他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