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计量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鼓励计量科学研究,推广先进的计量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