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协同做好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