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计量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执行职务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调查与被监督的计量行为有关的情况;

(二)进行现场检查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抽取样品;

(三)查阅、复制有关的凭证、帐册等资料;

(四)封存有关计量器具和登记保存有关的其他物品。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