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计量条例/第七章 计量监督第三十三条有效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提供样机或者规定数量的定量包装商品的义务,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擅自启封、转移、隐匿、销毁、变卖被封存的计量器具和登记保存的其他物品。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