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提供样机或者规定数量的定量包装商品的义务,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擅自启封、转移、隐匿、销毁、变卖被封存的计量器具和登记保存的其他物品。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