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计量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凡在本省辖区内从事或者涉及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计量活动包括:(一)建立计量标准;(二)进行计量认证,计量检定、测试和计量器具的校准;(三)经营、使用计量器具;(四)制造(含组装)、修理(含改装)、进口计量器具;(五)使用计量单位;(六)出具计量数据;(七)对产品、商品、服务进行计量结算;(八)其他有关计量行为。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